两月买卖三万盒感冒药获刑

更新于:2017-03-01 13:50:31

  因为大量出售感冒药,江苏常州一药店老板吴某被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该案于4月18日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并作出一审判决。

  "这是江苏省首次对大量出售感冒药的行为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在此之前,此类行为都是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承办此案的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保建24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介绍,吴某的药店开在常州天宁区城乡接合部。在天宁区,这样规模的药店,每月销售感冒药200盒左右。

  可常州市药监部门2012年8月检查时发现,这么一家小药店,两个月内频繁购进20种含麻黄碱的感冒药3.4万余盒。购货渠道涵盖国内7家药品批发企业。

  2012年9月4日,GJ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明确药品零售企业一次销售非处方药,不得超过两个最小包装(盒)。对大量、多次购买此类药品的,应该立即向当地药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经查,吴某出售的近3万盒感冒药,均卖给了广州男子谢某。吴某未按规定建立客户档案,登记谢某的身份信息。药监部门对吴某给予警告处罚并要求其整改后,将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随即介入,并抓获了吴某和谢某。

  朱保建告诉记者,麻黄碱是制作冰毒的主要原材料,因此GJ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严格管控。吴某销售的近3万盒感冒药,共含麻黄碱9.2公斤。

  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吴某在法庭上辩称,他是被抓后才知道感冒药可以用来提炼麻黄碱制造冰毒。

  "吴某的辩解根本站不住脚,他是医学院毕业,经营药店前,还在正规医院工作过一段时间。"朱保建说,吴某明知麻黄碱可以制作冰毒仍铤而走险,是因为高差价的诱惑。

  2012年6月,吴某结识了正在大量收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谢某。谢某对价格并不在意,只要有货,照单全收。据介绍,一盒"新康泰克"感冒药,购进价格一般在10.7元到12元之间,而吴某卖给谢某的价格,从最初的每盒13.5元一直涨到后来的28元。

  谢某从吴某处拿到货后就会将感冒药通过快递寄往广东,出于节省邮费的考虑,他每次都将药的外包装拆掉后邮寄。"谢某第一次购买时,并没有当场拆除感冒药外包装,但随着与吴某交往日深,他付款后直接在药店拆除外包装,有时吴某还会提前将包装拆除,谢某到店付款后拿货走人。"朱保建说,药监部门对吴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店内仍存放大量感冒药外包装。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于2012年6月18日发布意见首次规定,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除包装、改变形态后进行买卖的,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最终,法院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分别判处吴某、谢某有期徒刑各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和3万元。

  检察官说法

  药品监管各自为战导致疏漏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朱保建认为,GJ严格管控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药品,能够轻易被个人大量获得,暴露出涉药企业管理、批发和物流环节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亟待解决。

  朱保建说,虽然药企对购入单个品种含麻黄碱制剂的数量和一定时期内购入该类药品的频率都做了限制,但药企之间各自为战,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网络。在药品批发环节,部分药企对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制剂的行为听之任之,没有履行及时报告义务。在药品销售环节,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力度有待加强。在流通环节,物流公司未按规定开箱检查,致使快递成了非法运输的“绿色通道”。

  据介绍,针对该案中暴露的药品监管缺陷,天宁区检察院已向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有关部门严格落实GJ药监局的相关政策,加强对辖区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在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系,及时移送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通过司法手段净化药品流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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